安阳市教育基金会关于奖励捐赠的暂行规定
更新时间:2024-06-25 关注:8503
安阳市教育基金会关于奖励捐赠的暂行规定
(2009年3月19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)
为了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捐赠,助推安阳市教育事业优质均衡发展,特制定奖励规定如下:
一、 捐赠人民币一百万元及以上者,可在安阳市教育基金会名下设立专项专用基金,个人或企事业单位代表可聘为安阳市教育基金会名誉理事长,并颁发捐赠助教贡献金奖。
二、 捐赠人民币五十万元,不足一百万元者,可在安阳市教育基金会名下设立专项专用基金,个人或企事业单位代表可聘为安阳市教育基金会名誉副理事长,并颁发捐赠助教贡献银奖。
三、 捐赠人民币二十万元,不足五十万元者,个人或企事业单位代表可聘为名誉理事,并颁发捐赠助教贡献铜质奖章。
四、捐赠人民币五万元,不足二十万元者,颁发荣誉匾额。
五、凡获得奖章或荣誉匾额者,可以协商举行捐赠仪式。
六、本基金会将在市级报纸设专栏鸣谢捐资一千元人民币以上者。
七、凡捐赠基金留名者,均录入安阳市教育基金会芳名册,保存,并印发有关部门和单位。
八、凡为捐赠“牵线搭桥”做出贡献的,安阳市教育基金会都将根据情况进行奖励。
九、凡以不动产捐赠的,均折合人民币计算。
十、本规定解释权属安阳市教育基金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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